郜继营、马端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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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13号案件名称
郜继营、马端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郜继营;马端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继营,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端刚,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郜继营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1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端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马端刚以上诉人郜继营出具的借条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马端刚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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