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彧等与杜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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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451号案件名称
姚彧等与杜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姚彧;赵毅;杜振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毅,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彧,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振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赵毅、上诉人姚彧因与被上诉人杜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姚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陈昭希书 记 员 马梦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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