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菲、冯胜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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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01号案件名称
吴菲、冯胜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菲;冯胜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吴菲,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冯胜林,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吴菲与冯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冯胜林应当偿还申请人吴菲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支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冯胜林银行存款3余元已依法冻结、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共有3余元(已依法冻结),申请人称车辆渝GJ9002已出让给他人,解放牌车辆贵DBN212于2014年购买现不在其名下,被执行人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冯胜林的相关银行卡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吴菲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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