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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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7号案件名称
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张丕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辰溪县锦滨镇唐家人村。法定代表人王夏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丕爱,男,1962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张丕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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