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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环、王义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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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王玉环、王义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玉环;王义忠;王川允;真喜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环,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义忠,男,193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川允,女,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真喜辰,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玉环、王义忠、王川允与被执行人真喜辰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刑初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环、王义忠、王川允因真喜辰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真喜辰赔偿经济损失580356.3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真喜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王玉环、王义忠、王川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喜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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