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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茂辉、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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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47号
  • 案件名称

    姚茂辉、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茂辉;王玉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姚茂辉,男,生于1992年1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王玉平,男,生于1968年7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茂辉与被执行人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其名下XX年注册的嘉陵摩托车因年限已长无处置价值。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玉平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除被执行人王玉平银行存款XXX元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及案件执行费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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