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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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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980号
  • 案件名称

    董家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董家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董家环。法定代理人:宋爱欣,女,系董家环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青,男,系董家环之子。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崔维刚,院长。申请执行人董家环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应支付申请人董家环伤残护理费36000元。山东荣信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将上述款项汇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家环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2021年8月9日前支付董家环伤残护理费36000元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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