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47号案件名称
王立新、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立新;董锡旭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47号原告:王立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董锡旭,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本溪市溪湖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立新与被告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新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