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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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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47号
  • 案件名称

    王立新、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立新;董锡旭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47号原告:王立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董锡旭,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本溪市溪湖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立新与被告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新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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