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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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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77号
  • 案件名称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77号申请执行人: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1129号(幸福庄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倪阳宇。被执行人:徐春林,女,汉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5283.5元,违约金764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案件执行费142.93元,以上共计16338.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春林的银行账户存款16338.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徐春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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