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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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77号案件名称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春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77号申请执行人: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1129号(幸福庄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倪阳宇。被执行人:徐春林,女,汉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5283.5元,违约金764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案件执行费142.93元,以上共计16338.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春林的银行账户存款16338.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徐春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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