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株式会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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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13号案件名称
钟祥、株式会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钟祥;株式会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执313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钟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执行人钟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51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到位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依据本院(2020)湘06知民初5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执行人钟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湘06执313号]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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