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高顺、裴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恢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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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恢206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高顺、裴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高顺;裴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恢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高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裴俊,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朱高顺与被执行人裴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高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7日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裴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朱高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裴俊支付申请执行人朱高顺货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29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报告财产不实。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在XXX公司持有的80%股权、XXX公司持有的94.50%股权,本院已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另案已冻结,但因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暂无法对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又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恢2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陆 菲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至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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