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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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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5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强克英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鲁龙元,男,1961年0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强克英,女,1963年0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鲁龙元、强克英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龙元、强克英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406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龙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76.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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