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色体尔、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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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386号案件名称
莫色体尔、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莫色体尔;马海衣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386号原告:莫色体尔,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马海衣坡,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莫色体尔与被告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莫色体尔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色体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色体尔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色体尔承担。审判员 贾启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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