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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色体尔、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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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386号
  • 案件名称

    莫色体尔、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莫色体尔;马海衣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386号原告:莫色体尔,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马海衣坡,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莫色体尔与被告马海衣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莫色体尔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色体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色体尔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色体尔承担。审判员  贾启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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