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房产开发管理所、刘鸿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8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182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房产开发管理所、刘鸿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房产开发管理所;刘鸿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房产开发管理所,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法定代表人:田勇,所长。被执行人:刘鸿亮,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天津市津南区南华房产开发管理所与刘鸿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181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