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摩登脚下足疗有限公司、王佳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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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763号案件名称
陕西摩登脚下足疗有限公司、王佳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摩登脚下足疗有限公司;王佳艳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4763号 原告:王佳艳,女,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摩登脚下足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薛家寨社区3号楼底商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B0JTPD5E。法定代表人:白亚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佳艳与被告陕西摩登脚下足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佳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艳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佳艳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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