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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某某局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陕0725行审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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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行审6号
  • 案件名称

    汉某某局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汉中某某公司;勉县某某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725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住所地:勉县。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公司,住所地:勉县。 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公司勉自然资罚〔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勉某罚〔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某某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对汉中盛景达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XX镇XX社区集体土地2512平方米(合3.768亩),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144元”的行政处罚。为使该某某处罚能够依法执行,现申请法院对勉自然资罚〔2021〕02号某某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陈述,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XX镇XX社区集体土地2512平方米(合3.768亩)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依法立案查处。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勉某某告处字〔2021〕02号某某处罚告知书、勉某某告听字〔2021〕02号某某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勉县某某局作出勉某某罚〔2021〕02号某某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该某某决定书由汉中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蔡秉坤代为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勉某某罚〔2021〕02号某某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勉县某某局2021年2月1日作出的勉某某罚〔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对汉中盛XX镇XX社区集体土地2512平方米(合3.768亩),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144元。 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房如松 人民陪审员  孟晓波 人民陪审员  翟小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天阳 书 记 员  汪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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