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得龙、马中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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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47号案件名称
马得龙、马中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得龙;马中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547号原告:马得龙,男,回族,生于1985年6月24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被告:马中和,男,回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广河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得龙与被告马中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得龙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343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康乐县国盛家园楼底“中和老炒”餐厅务工,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6500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近半年的工资迫使双方终止劳务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劳务费34375元,被告今天推明天的拖着,就是迟迟不肯支付原告的劳务费。被告马中和辩称:欠款属实,他经营饭馆不景气,没有赚上钱,现在立即给付确实困难,要求分期给付,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17186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718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中和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马得龙劳务款18018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8018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被告马中和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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