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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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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391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3916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序,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青,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去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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