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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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3916号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3916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序,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青,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去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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