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发、杨金平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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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602号案件名称
张俊发、杨金平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俊发;杨金平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发,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平,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发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该起事件发生是被上诉人之儿媳司凤娟首先用手推搡上诉人,上诉人用手挡了一下,导致司凤娟倒地将被上诉人砸倒,过错在于司凤娟。2.被上诉人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多处伤情均系其自身疾病,这些病与上诉人的行为无关。杨金平辩称,同意一审的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第一,事发过程中,被上诉人没有过错,应该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治疗自身疾病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金平扩大损失,被上诉人治疗的都是这次因为殴打致伤的病,对于老病没有治疗。杨金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张俊发赔偿杨金平医疗费1189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5006.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俊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金平与张俊发均在宝坻区居住。2021年1月22日下午,张俊发之子张良告诉张俊发,称杨金平之孙丁海博与其他两个孩子打了张良。当日19时许,张俊发带着张良来到杨金平家中质问,并与杨金平的儿媳司凤娟发生争吵,张俊发称“这样你们孩子你要是不管,我替你们管管了”,司凤娟称“你给我沾一个试试?”,张俊发就用右手碰了丁海博左侧肩膀,并对司凤娟称“我就沾了咋着?”,司凤娟用手推了张俊发上身一下,张俊发用两只胳膊推了司凤娟,司凤娟倒地时撞倒在其身后的杨金平,杨金平用手捂着肚子说不好受,后张俊发在杨金平之夫、司凤娟之夫的劝说下离开。杨金平于2021年1月23日、24日在宝坻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于25日9时39分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1.腹部损伤;其他诊断:头晕、后循环缺血、脑萎缩、肺诊断性影像异常、结节性甲状腺肿、残根、急性根尖周炎、肾囊肿。杨金平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1899.61元(含杨金平、丁建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各120元,庭审后杨金平撤回二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共计240元的诉讼请求)。杨金平住院期间由其子丁建军护理,并于2021年2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饮食休息,3日后门诊复诊;肺部结节建议3月后复查胸部CT;头晕、脑萎缩建议遵神经内科会诊意见完善颅脑核磁检查;牙痛、根尖周炎出院后口腔门诊就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建议定期门诊复查甲状腺超声;肾囊肿建议泌尿外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建休贰周。一审法院认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亦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俊发与杨金平家人均同村居住,在因子女问题发生矛盾时,应秉持友好、理性的原则合理解决。但是,张俊发携子至杨金平家中质问,并通过言语挑衅、动作刺激的方式造成其与司凤娟的矛盾升级,在此过程中杨金平并未参与二人的争执,但张俊发用胳膊推搡司凤娟时致使杨金平倒地受伤,因此,张俊发应对杨金平的受伤负责,并应赔偿杨金平由此造成的损失。张俊发主张司凤娟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扣除部分责任的抗辩事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杨金平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杨金平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除住院费票据外的其他票据为2021年5月3日开具,但所载明的治疗时间发生在2021年1年23、24、25日杨金平门诊治疗期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治疗及支出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核算医疗费金额为11659.61元(已扣除杨金平、丁建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共计2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8天,金额为800元;3.营养费。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杨金平未提交需加强营养的医嘱,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4.护理费。杨金平住院8天,住院期间系二级护理,住院前因此次伤情门诊就医2天,护理费用合计支持10天,标准为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66.88元/天计算,合计1668.8元。杨金平未提交出院后仍需继续护理的医嘱,一审法院对其出院后的护理费用诉请不予支持。5.交通费。交通费系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杨金平未提交相应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定为100元。上述损失合计14228.41元,由张俊发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一、张俊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杨金平各项损失14228.41元;二、驳回杨金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金平负担45元,由张俊发负担105元;张俊发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杨金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张俊发与杨金平家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张俊发携子至杨金平家中质问,并通过言语挑衅、动作刺激的方式造成其与司凤娟的矛盾升级,杨金平并未参与二人争执,张俊发用胳膊推搡司凤娟时致使杨金平倒地受伤,张俊发应对杨金平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俊发对杨金平的医疗费数额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不能成立。经核算,一审法院计算的本案各项损失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俊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俊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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