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军、崔迎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91民初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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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民初1087号案件名称
于建军、崔迎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建军;崔迎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087号原告:于建军,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被告:崔迎港,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堡集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西丰泽御景18号楼A座。负责人:庞伟。原告于建军与被告崔迎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于建军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建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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