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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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4号案件名称
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郝淑霞;蔡旭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申请人:郝淑霞,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蔡旭栋,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郝淑霞与被申请人蔡旭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禹城市某某小区8号楼2单元1701室号房产,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徐某国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04600200228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旭栋名下座落于禹城市某某小区8号楼2单元1701室号房产,保全金额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郝淑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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