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肇平与吴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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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007号案件名称
吴肇平与吴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肇平;吴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2007号申请人:吴肇平,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局机关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吴超,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吴肇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肇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10岁患脑瘤至今,现肢体行动困难、听力全无、无法说话、无法进食等,故申请宣告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吴超,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吴肇平系被申请人吴超之父。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超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超诊断脑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吴超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吴肇平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天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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