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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肇平与吴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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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007号
  • 案件名称

    吴肇平与吴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肇平;吴超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2007号申请人:吴肇平,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局机关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吴超,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吴肇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肇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10岁患脑瘤至今,现肢体行动困难、听力全无、无法说话、无法进食等,故申请宣告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吴超,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吴肇平系被申请人吴超之父。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超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超诊断脑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吴超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吴肇平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吴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天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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