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芳、董小莉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15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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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1544号之二案件名称
施明芳、董小莉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施明芳;董小莉;施美芬;黄树旺;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1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施明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董小莉,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施美芬,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黄树旺,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益乐路39号1幢七层7B02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Y6RL2。 法定代表人:郑艳。 施明芳、董小莉、施美芬、黄树旺与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83815.87元(含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明芳、董小莉、施美芬、黄树旺与被执行人杭州博优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1544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余双芸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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