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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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1005号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1005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巴尔虎西路非中心小区2号楼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蔡寿龙,经理。被告:王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因疫情被告无法到庭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卓越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全 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阳书 记 员 吴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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