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会平、任卫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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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29号之三案件名称
苏会平、任卫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会平;任卫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29号之三 申请人:任卫伟,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楼,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苏会平,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任卫伟与被申请人苏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陕0802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苏会平名下价值30360元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任卫伟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会平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苏会平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网络资金的保全措施。二、解除本院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苏会平名下的XX号XX城牌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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