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全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511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全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全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泉峰西路。被执行人:全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5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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