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7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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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950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新郑市孟庄镇肖庄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950号原告:张某1,女,200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某2,女,201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以上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张某1、张某2之父。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郑市孟庄镇肖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肖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4086873602N。法定代表人:陈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新郑市孟庄镇肖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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