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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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01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周卫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01号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55号(原粮食局)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108F724Q。法定代表人:周学凯,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周卫国,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苑小区市南2厅1、2层嘉美干洗店。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佳书 记 员 齐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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