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422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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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422执1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22执1395号之一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法定代表人:向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9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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