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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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238号案件名称
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238号原告: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倪东铭,总经理。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可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吴寅星法官助理 倪小瑛书 记 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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