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利英、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181行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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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1行保5号案件名称
罗利英、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利英;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行保5号申请人:罗利英,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地址: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香楠路58号。负责人:吴科。申请人罗利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禁止上述被申请人在247454.75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浜润公司、慎微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其提供了相关对账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慎微堂公司已于2020年5月25日变更为浜润公司;该公司对上述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系由都江堰市医院事务中心代为支付。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川分编号:2021字第2007号)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在247454.75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案件申请费1757元,申请人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行保5号申请人:罗利英,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地址: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香楠路58号。负责人:吴科。申请人罗利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禁止上述被申请人在247454.75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浜润公司、慎微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其提供了相关对账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慎微堂公司已于2020年5月25日变更为浜润公司;该公司对上述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系由都江堰市医院事务中心代为支付。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川分编号:2021字第2007号)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中心卫生院在247454.75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案件申请费1757元,申请人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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