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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巧兰、郭长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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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059号
  • 案件名称

    郭巧兰、郭长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巧兰;郭长师;张彩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郭巧兰,女性,1968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长师,男性,1964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彩女,女性,1964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巧兰与被执行人郭长师、张彩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22民初2483号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长师名下的比亚迪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向   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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