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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侠、杨连科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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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93号
  • 案件名称

    卢侠、杨连科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侠;杨连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93号申请人:卢侠,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杨连科,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卢侠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连科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黄怀晶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房地权怀房改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怀晶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房屋一处(房地权怀房改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黄怀晶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扣押被申请人杨连科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瑞峰停车场陶连昌负责看管,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卢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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