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广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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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广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广芝堂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42号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房永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广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9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广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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