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才、胡祖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461号案件名称
陈有才、胡祖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有才;胡祖燕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才,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胡祖燕,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有才与被执行人胡祖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祖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有才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祖燕向申请执行人陈有才支付执行款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61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祖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祖燕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2021年6月8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祖燕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祖燕在桃江县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分别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胡祖燕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胡祖燕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祖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祖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胡祖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胡祖燕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执行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6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祖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有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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