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恢937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孟福;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27执恢9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孟福,女,1986年06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7MA2E0GL86A。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被执行人:郭文龙,男,1995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孟福与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0)浙1127民特318号一案中[初执案号为(2021)浙1127执58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