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恢93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孟福;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27执恢9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孟福,女,1986年06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7MA2E0GL86A。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被执行人:郭文龙,男,1995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孟福与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0)浙1127民特318号一案中[初执案号为(2021)浙1127执58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宝安、于献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98号 下一篇 湖南皇行天下贸易有限公司、粟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9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