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猛、李航等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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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70号案件名称
何猛、李航等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猛;李航;李航;何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370号 被执行人:李航,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西马村一组。被执行人:何猛,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寺坪村三组。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航缴纳罚金50000元、何猛缴纳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航的父亲李冬已于2020年3月31日代替李航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0元,故被执行人李航罚金50000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何猛服刑期满后去向不明,其银行账户仅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渭南市华州区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何猛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何猛的有关执行短期内难以执结,亦征得本院刑事审判庭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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