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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翔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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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53号
  • 案件名称

    郭玉翔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玉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53号被执行人:郭玉翔,男,200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郭玉翔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郭玉翔罚金1万元;责令被执行人郭玉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世斌貂皮大衣一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0.25元,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退赔一项,暂无法找到退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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