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杜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特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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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特19号案件名称
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杜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杜某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特19号申请人: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杜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檬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柠檬公司撤销请求:重新裁决实际劳动报酬金额。撤销理由:1.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考勤打卡机在离职人员配合离职人员里带班班长王鹏人为操作中伪造真实出勤记录,存在以下情况:当日没来上班,隔期擅自更改考勤机时间己达到打卡上班的目的;在没有加班行为的情况下更改考勤机时间伪造出勤记录骗取工资;擅自更改指纹多加指纹,擅自增加人脸识别,让他人代替打卡骗取工资;在打卡显示出勤上班的情况下,领导人王鹏未经老板同意擅自把人员借给其他外包组干活,领取双份工资,并把劳动报酬占为己有,骗取工资。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此员工在明知道有篡改考勤打卡记录表的行为情况下,仍然坚持以打卡记录为准,隐瞒真实出勤情况索要虚假工资金。杜某辩称,申请书所诉不真实,我方没有对打卡机做任何手脚,申请理由不成立,仲裁裁决依据事实是申请人仲裁中自认的事实,进行裁决的,申请人仲裁中自认之后又否认,不成立。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2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2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1日至4月2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49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柠檬装饰公司不服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24号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柠檬装饰公司虽主张该仲裁裁决依据的打卡记录系被带班班长王鹏人为操作伪造,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该打卡记录系被申请人杜某修改或其与王鹏恶意串通修改打卡记录,如申请人柠檬装饰公司认为王鹏有伪造员工出勤记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柠檬装饰公司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24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抚顺柠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冬雨审判员 韩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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