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民终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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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民终880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郭亦鹏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龚新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茹,女,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亦鹏,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上诉人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郭亦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郭亦鹏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罗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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