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许文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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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0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许文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许文志;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文志,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村52号。法定代表人吴元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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