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玲、黄兴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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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347号案件名称
刘秋玲、黄兴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秋玲;黄兴;黄伊平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347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熊向宁,陕西华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高云,陕西华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姜同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年九 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打印:相丽华 校对:秦婷婷 2020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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