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焕、田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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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812号案件名称
白小焕、田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小焕;田建勇;张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812号 原告:张宏,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居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2130010,联系电话:1399210XXXX。被告:田建勇,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4022354,联系电话:1377286XXXX。被告:白小焕,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村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0627363X,联系电话:13347XXXX66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与被告田建勇、白小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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