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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新有、祁福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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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30号
  • 案件名称

    艾新有、祁福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艾新有;祁福河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艾新有,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祁福河,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艾新有申请执行祁福河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新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175.91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鉴定费1200元、执行费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祁福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祁福河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祁福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祁福河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祁福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祁福河向本院申报财产,祁福河有车辆轿车一台、在鸡东县东海镇长兴村有房产。被执行人祁福河向本院申报的财产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艾新有释明,申请人艾新有主张对被执行人祁福河的轿车车籍查封,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祁福河于2021年11月末偿还欠款的一半,于2022年1月末偿还另一半欠款的还款方式,并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金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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