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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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613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住所地船营区。被执行人:张滨,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邬晶,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51350.8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墨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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