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6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61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住所地船营区。被执行人:张滨,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邬晶,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51350.8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滨、邬晶、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墨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