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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银、姚建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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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397号
  • 案件名称

    张永银、姚建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永银;姚建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39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建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永银与被执行人姚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姚建岗向申请执行人张永银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酌情计付42000元,共计112000元。但被执行人姚建岗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线上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29400275735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永银并于2021年9月13日领取上述案件款。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239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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