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德昌县人民法院、马俊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4执47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执4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德昌县人民法院、马俊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德昌县人民法院;马俊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4执477号之二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俊会,女,出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德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3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和传统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俊会银行卡上人民币1814.5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俊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剩余债权1185.4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川3424执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胡宗华审判员 包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鸿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