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胡文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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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5125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胡文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文浩;深圳市前海精锐合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125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室XXX、XXX单元。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云超,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浩,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第三人:深圳市前海精锐合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7栋7层701E单元。法定代表人:祁勇。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胡文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因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楚 倩书记员 于建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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