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庆灵、林坤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闽0524民初3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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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3824号案件名称
林庆灵、林坤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庆灵;林坤明;林金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闽0524民初3824号原告林庆灵,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湖坵街44号。被告林坤明,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石岩村西公寮33号。林金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石岩村西公寮3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林坤明偿还林庆灵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3,09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林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林坤明、林金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坤明尚欠林庆灵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000元计23,000元限于自2021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款项转入林庆灵开设在微信的账号:15375846069);二、林坤明如逾期偿还,应加付林庆灵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且林庆灵可将未偿还部分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林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林庆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钟辉煌人民陪审员 白连生人民陪审员 施宝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土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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