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宋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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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8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宋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宋彦军;刘档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档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彦军、刘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彦军、刘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支付逾期贷款本金及罚息、利息共计3119.19元、未到期贷款本息余额56315.65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25.5元本案执行费802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60962.34元。被执行人宋彦军、刘档荣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5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宋彦军、刘档荣的还款计划,现被执行人宋彦军、刘档荣已按计划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30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8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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